2017年9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2016)京73行初4990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6783号关于第7274792号“常立发CHANGLIF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常立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金沙集团186cc成色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的诉讼请求,且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诉。
今后,商标将不能在“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油锯、蒸汽机车的发动机); 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等商品上使用,敬请广大员工留意。